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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能源产业协会章程
无锡市能源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无锡市能源产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 WuXi Energy Association,缩写成 WXEA。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无锡地区内从事能源相关的企业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机构等热心于促进能源行业进步的企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省以及无锡市的政策、法令,当好政府经济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成为联系政府和会员的桥梁与纽带,坚持为能源行业的整体利益服务,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维护无锡能源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国际竞争力,推动全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地址是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 777 号 A3 栋 20 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能源经济与技术信息,掌握国内外同行的发展情况,提出无锡市能源产业发展与整体布局建议,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组织或参与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推动行业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 
(四)策划能源市场宣传,组织产品、设备、设施展示和展览活动,促进市场开拓与发展; 
(五)组织会员或会员单位参加或参与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提高无锡市能源产业的整体实力; 
(六)组织会员或会员单位开展学术、技术培训、人才培训、专题研讨等学术技术活动; 
(七)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人才、资金、市场等合作项目的中介服务; 
(八)开展政策法规宣传,跟踪、收集整理国内外能源产业发展动态信息,编辑相关技术资料,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 
(九)开展各类国际化行业交流协作活动,建立专家顾问委员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与自我规范管理机制,发挥行业顾问、咨询与监督的作用;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能源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一)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与能源产业链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部门、投融资机构、科技中介、地方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关心支持、并致力于能源技术创新合作工作的专家、学者、产业界人士和政府工作人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和能源行业相关的工作、业务或者服务。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提供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 知会员。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 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 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选举会长、副会长,应 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7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1/3。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 
(四)愿意为本会的健康发展积极献策和热情付出。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 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70%。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经会长或者 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 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 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会员单位的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 2017 年 12 月 1 日第三届一次会员 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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